在党员日常行为中,有关是否可以参与校友会、老乡会、战友会等联谊活动的难题,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针对这一难题,《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68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该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这是由于党员领导干部在党内具有较高的地位和影响力,因此对其行为有更高的要求。违反了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即属于违纪行为。
具体来说,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未经登记注册的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正常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的纪律,但一旦组织或参加未经登记注册的联谊会,就可能构成违纪。党员领导干部也不得担任这类自发组织的发起人和组织者,更不能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
区分违规与正常活动是特别重要的。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正常聚会活动有本质的区别。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有可能受到处分。大家要正确领会相关规定,避免误读误判。
要领会党组的设立及其责任。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民族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等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其职业应遵循一定的制度,如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民主集中制等。党组的设立需经批准,一般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设书记,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干部担任。
党员在参与社交活动时,应明确自己的身份和责任,遵守党的纪律和规定,正确区分正常聚会与违规活动,避免因误解或疏忽而触犯党的纪律。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持党的纯洁性,维护政治生态的健壮稳定。国有企业的党组织架构是根据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来确定的。对于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长通常兼任党组书记,而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则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通常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以及纪检组组长根据职业需要来担任。
党组成员的数量一般设定在3至7人之间。对于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其党组成员的数量一般不超过9人。除了要符合 * 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业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党组成员还需具备3年以上的党龄,省部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则需有5年以上的党龄。党组成员的任免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
第三章主要描述了党组的责任。党组应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学说武装和想法政治职业,负责进修、宣传、贯彻执行党的学说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组还需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难题,如内部机构设置、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等。党组还需贯彻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制度,加强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的建设。
在想法政治职业和组织制度上,党组应加强对统战职业和群团职业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要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在议事决策方面,党组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等制度,重大决策应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对于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等单位,其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并在履行责任经过中接受相应的地方党委的领导。在具体的职业中,党组应建立健全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职业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报告。
在党组书记的责任方面,其主持党组的全面职业,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并签发党组文件。当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的日常职业。而党组成员则根据党组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职业,行使相关职权。
党组会议的议题提出及确定方式特别严谨。先由党组书记提出议题,或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议题和建议,再经过党组书记的全面考虑后确定。为了保证会议的正式性和有效性,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出席会议方可召开党组会议。若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则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参与。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并可书面表达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若议题涉及到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相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为了满足职业需要,可以邀请非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其他人员列席,而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也可派员参加。第二十七条指出,在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充分讨论。表决方式可以是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需获得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票数才能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记录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存档备查。
党组决策一旦作出,全体党组成员应坚定执行。对于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必须执行。为确保决策落实,党组应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第六章着重于责任追究,若党组成员违反规定,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根据需要听取其报告履职情况。建立党组及其成员的履职考核制度,每年开展一次,可与党组职业报告、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民主生活会结合进行。对于党组及其成员的执行情况,应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若党组成员违反规定,可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如情节严重,则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依法处理。
第七章关于民族职业部门党委,是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民族职业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党委的设立和撤销需经过党的中央委员会或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委除了履行党组的相关责任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职业,并讨论决定下属单位的重要事项。
各省份的党委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而党组(党委)也应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职业制度。相关文件的备案、解释和实施日期等附则内容也进行了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