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民事调解是必经程序吗为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民事调解是必经程序吗?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区别

一、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1.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诉书以及相关材料;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

4.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

5.仲裁庭开庭审理、调解;

6.做出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路线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缘故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民事调解是必经程序吗?

法院的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案,基本上都会安排庭前调解程序,如能调解成功,也就无需正式开庭了。即便开庭完成后,法官也会询问双方愿不愿意调解?如果双方都有调解愿望,法官还会安排一次庭后调解。当然,如果双方中的其中一方不愿意调解,那就只能等待法院的判决书了。

三、伤情鉴定是立案的必经程序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的打架报警后,都会受理为治安案件,接着委托就鉴定资质的部门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受害人的伤情只有达到轻伤以上级别,公安机关才可以立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案件,同时,伤情鉴定也是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的拘留天数的重要依据,因此,伤情鉴定是公安机关立案的依据其中一个。

四、决定代理区长是必经程序吗?

不一定是必经程序,如新成立的区,区长是直接由人大选举产生的,不用经过代理阶段,但现实中前任区长调走,继任区长一般要先代理区长负责职业,缘故是正式区长要经过人大开会选举通过后,才能正式任命,而人大开会是有时刻规定的,因此先代理也是不得己而为之。

五、劳动合同有争议,算不算没签?

那要看有没有签字。只要员工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了,就算签劳动合同了。跟产生争议没关系。如果产生劳动争议,员工可以去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不能以未签合同为由要求单位赔偿双倍工资,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会支持。除非单位拒绝签订,才可以要求。

六、调解是审理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

诉讼内调解是必经程序,当事人拒绝的,或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

1、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许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3、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制度,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4、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七、责令限期改正是处罚前的必经程序吗?

责令限期改正不是前置条件,如果行政机关在监督中发现你的难题,根据情节严重情况,可以责令改正《一般指轻微违法,改正即可的,拒不改正就视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就可以行政处罚,然而行政处罚法也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的程序中,必须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事实,如果不这样做,就是以罚代管,就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执法程序,就是错案

八、招标采购中异议是投诉的必经程序吗?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局等程序的异议是投诉的前置条件。

未经异议相关部门将不接受投诉。

九、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怎样填?

是怎样处理的就填何,劳动仲裁或者是法院判决。

十、劳动合同争议调解需要请律师吗?

一、去劳动仲裁需要律师吗

?

劳动仲裁案件要不要委托律师,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如果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要出具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由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刻、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5、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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