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美术作品和权力的区别 简述美术作品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一、美术作品著作权包括何

美术作品著作权包括美术作品人身权和美术作品财产权:

1、美术作品人身权又称灵魂权利,具体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美术作品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技巧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技巧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刻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技巧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侵权案件可较直接的通过对证据的认定加以解决,在这篇文章小编将主要针对第二类侵权案件,即典型的需要对双方的作品进行对比来认定被控侵权人是否有剽窃行为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论述。对于此种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步骤和技巧,笔者认为,我们应以拿来主义的见解,吸取任何值得借鉴的思路和技巧,这也正是许多学者研究美国版权保护制度的缘故。但在研究和借鉴国外版权保护制度的同时,也要注意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和社会价格观。以此制度,笔者吸收领悟相关的各种技巧和学说,结合自己在司法审判操作中遇到的难题及得到的经验,提出自己解决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技巧。

第一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有效存在;第二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其中包括对想法与表达、独创性、整体与部分等难题的认定;第三步,确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包括对权利人作品的接触、剽窃的认定、合理使用等难题;第四步,侵权的最后认定和对侵权职责的确认,包括对停止侵权和赔偿数额的认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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